获准在泰国临时居留的外国人,若在泰国停留超过90天,须每90天向移民局报告住址。如当地设有移民局办事处,也可向该处官员报告。此规定依据佛历2522年(1979年)《移民法》第37(5)条。
办理地点
曼谷律实区 Chaeng Watthana 路政府综合大楼,移民局一处第二分处住址申报组——适用于居住在曼谷的外国人。曼谷巴吞旺区 Chamchuri Square 18楼,移民局一处第三分处签证及工作证服务中心——适用于在注册资本不低于3,000万泰铢企业工作的外国人。
获准在泰国临时居留的外国人,若在泰国停留超过90天,须每90天向移民局报告住址。如当地设有移民局办事处,也可向该处官员报告。此规定依据佛历2522年(1979年)《移民法》第37(5)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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